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A主险以及B、C、D等附加险。2018年4月15日,原告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后又于2018年5月12日至上海市肺科医院就诊,确诊肺右下叶恶性肿瘤。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承保决定”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原告作出了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据此,本案原告向法院提出: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A保险金及其利息28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2017年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异常(肺部CT报告上有关肺部出现结节、胸膜稍增厚粘连),足以影响被告决定是否承保、承保费率的高低。

原告认为,投保APP上所显示信息,均是保险代理人自行填报信息。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保险代理人对原告说:“就是说会问身体状况如何,都说身体状况好,那么就直接交上去”。

案件警示:

大家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您,由于此案有证据表明是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或不当的销售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被告以原告不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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