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司乘人员或第三者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可以经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人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及此次交通事故所需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期。受害人司法鉴定鉴定需垫付鉴定费,后期调解时理赔人员会告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很多保险消费者对此不理解,认为鉴定费属于受害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该由保险人承担。下面让我们看看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四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七小条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明确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所所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且鉴定费既不属于受害人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毁损产生的损失,故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理应由受害人及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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